原告:上海影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凌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莹,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李豪,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印特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家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鸿岳。
原告上海影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印特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影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吴 晶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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