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影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桂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礼健,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莹,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影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影莎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影莎服饰有限公司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影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朱 烨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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