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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影莎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亚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影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桂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礼健,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莹,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影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影莎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影莎服饰有限公司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影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朱  烨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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