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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征迪餐饮有限公司与何雨其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骆芙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帅,上海申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荷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XXX弄XXX号X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何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雨,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
  再审申请人上海征迪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荷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源公司)、何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征迪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系争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不应进行租赁,故在承租系争房屋基础上的《承包经营合同》应属无效;荷源公司向征迪公司隐瞒了这一情况,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并应全额返还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中介服务费等;何雨系荷源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在财务上何雨与荷源公司存在混同的情况,故何雨应对荷源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何适用法律均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证明,荷源公司与征迪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其中双方约定,荷源公司已与上海申迪(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香草园项目用地租赁协议;征迪公司了解香草园项目土地临时使用以及作为过渡性开发项目的性质,经充分考虑,愿意承包经营荷源公司部分服务区域及项目,提供游客服务。上述内容证明,征迪公司对荷源公司将从案外人处某某的系争房屋转租给征迪公司以及系争房屋所处的土地性质、相关项目开发的性质均系明知的,征迪公司认为荷源公司向其隐瞒系争土地性质和转租系争房屋的行为并主张双方所签的《承包经营合同》应归属无效,与事实不符。因此,原审法院对征迪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而要求荷源公司返还已付的中介服务费、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诉请均未支持,并无不当。鉴于双方在履行《承包经营合同》过程中,荷源公司未有违约行为,而征迪公司则未能按约支付承包经营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故法院判决征迪公司支付荷源公司上述费用及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在荷源公司支付征迪公司可移动物品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退还征迪公司保证金人民币84万元基础上,原审判决对征迪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征迪公司申请再审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征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征迪餐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吴俊海

书记员: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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