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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敏、张纪福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律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茂兴路。
  法定代表人:魏良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君,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凌云,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敏,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纪福,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陈玲宝,女,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律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敏、张纪福、陈玲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律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律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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