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律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茂兴路。
法定代表人:魏良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君,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凌云,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敏,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纪福,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陈玲宝,女,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律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敏、张纪福、陈玲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律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律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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