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徐博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宝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麟,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金山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杨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徐博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金山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徐博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侃
书记员:杨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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