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松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娟,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静,女,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叶静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因被告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付清了拖欠的法律服务费,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撤诉。
审判员:余海峰
书记员:王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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