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徐汇区凯顿进修学校,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池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杰,上海观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鸥,上海观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伊露奇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建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徐汇区凯顿进修学校与被告上海伊露奇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徐汇区凯顿进修学校与被告上海伊露奇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田有娣
书记员:周 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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