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徐某某馨怡养某某,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金根,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琴,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君,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汇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彩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徐某某馨怡养某某与被告上海汇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依法受理反诉原告上海汇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上海徐某某馨怡养某某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并依法进行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徐某某馨怡养某某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诉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徐某某馨怡养某某撤回本诉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83.97元,减半收取计10,141.98元,本诉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41.98元,由上海徐某某馨怡养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建雷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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