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徐汇华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明,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锋,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明。
被告:黄友权,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
原告上海徐汇华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上海徐汇华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徐汇华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徐汇华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徐汇华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王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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