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赵思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承凡,男。
被告:严能,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严黎明。
被告:秦佳舒,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黎明,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魏欢,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能、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秦佳舒、严黎明、魏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高霄雷
书记员:王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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