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得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贺礼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以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毅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旻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崔云。
被告:崔云,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梁军,男,197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得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旻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崔云、梁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旻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崔云、梁军于2018年9月4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沪0114民初15417号,该案中上海旻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崔云、梁军诉请为:撤销上海旻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崔云、梁军向上海得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出具的《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目前在审理中,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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