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得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子,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赖敏。
原告上海得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崇文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得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得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计489元,财产保全费491元,合计980元,由原告上海得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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