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得财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铭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豫魏磨具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得财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豫魏磨具磨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根据原告的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于2019年8月8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得财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78.40元,均由原告上海得财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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