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得财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铭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邹亚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上海得财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邹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得财印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得财印务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得财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得财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文龙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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