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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御新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仲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仲春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御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刚,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仲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仲春龙。
  被告:仲春龙,男,1989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御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仲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仲春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御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保全费2,231元,由原告上海御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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