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御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丽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杨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类兴朋,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宁,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方也,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御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2018年9月29日,原告上海御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御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御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36元,减半收取计12,36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御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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