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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御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嘉胜干货行,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铜川路XXX弄XXX号干货一区19号。
  经营者:曾团结。
  委托代理人:洪志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御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
  本院收到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嘉胜干货行的强制清算申请书,认为被申请人上海御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故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申请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应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主张权利,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同时向本院递交了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上海御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12年3月6日成立,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为张海燕,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营业期限自2012年3月6日至2022年3月5日。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嘉胜干货行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陆韵华

书记员:吴  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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