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微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黄楚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康,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怀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聚训村XXX号XXX幢XXX室(上海市崇明现代农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章之欣,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微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云公司)与被告上海怀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康、被告之法定代表人章之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微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10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签订《VI系统设计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标志LOGO2个,VI基础设计,合同总金额150,000元,合同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6月30日。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30%作为预付款,计45,000元;一个LOGO及VI基础部分设计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40%作为中款,计60,000元;全部设计服务经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30%尾款,计4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工作成果全部交付被告验收通过,但被告仅支付了预付款45,000元,剩余款项105,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至今仍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怀希公司辩称,对原告提出的诉请及事实和理由无异议,认可原告方已完成了合同义务,但认为当初约定的服务费价格过高,希望原告对剩余的服务费做出让步,双方协商解决。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VI系统设计服务合同》、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电子邮件(含附件)。
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确认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属实。
审理中,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VI系统设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依约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对此被告也予以确认。然被告仅支付了预付款45,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予支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怀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微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10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被告上海怀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 晔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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