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桐舒,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龙。
被告:广州盈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斯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盈合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7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苏光华
书记员:杨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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