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微鹭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微鹭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平,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泽丰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大柯,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韧启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盛,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虎,男。
原告上海微鹭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东平、韧启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原告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为陈婷及熊某,认缴出资额均为100万元。2017年9月20日,本院受理北京蓝天伟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18)沪0120民初11566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11月30日生效)。该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陈婷、熊某仅形式上被登记为原告的股东,其实质上并非原告的股东,故对原告要求陈婷、熊某补足200万元出资的请求未予支持。
本院认为,案外人以某某、熊某的名义设立原告,并以原告的名义对外经营,但却不偿还北京蓝天伟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权,该案外人存在以原告的名义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而本案系原告要求代办设立原告的人员及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与上述案外人密切关联,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微鹭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11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上海微鹭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孝慈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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