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德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庙镇经济开发区(宏海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卡特马克智能厨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北仑区大碶甬江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红卫。
原告上海德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卡特马克智能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0元、财产保全费计2,060元,两项合计5,020元,由原告上海德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孟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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