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成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春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刘丽。
被告:新疆贝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焦敏。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建国路支行,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负责人:费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琳,女。
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春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新疆贝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建国路支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诉讼已无事实依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94元,减半收取计8,947元,由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 燕
书记员:钱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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