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成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贵,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程伟忠
书记员: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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