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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德吉物流有限公司与源博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德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芦荣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璐颖,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博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少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德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源博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芦荣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璐颖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43,75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6日至12月21日期间,被告多次委托原告前往平湖等地装箱,并还箱于洋山港等地,运费共计243,755元。被告于2017年10月31日支付原告运费10万元整,嗣后未再付款,虽经多次催款,被告仍拖延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为证明起诉意见,原告提交QQ聊天记录及公证书、装箱通知、结算清单、付款凭证、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记录、律师函、快递单等证据材料。
  被告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芦荣军(QQ号码:XXXXXXXXXX)与被告员工陈闽(QQ号码:XXXXXXXXX)通过QQ聊天软件联系业务,由被告委托原告在平湖、苏州、东台等地进行集装箱装箱后,运输至上海洋山港落箱。原告完成运输义务后,于8月31日向被告发送8月对账单,金额为138,440元;于10月9日发送9月对账单,金额为103,215元;于2018年1月8日发送2017年12月对账单,金额为2,100元。上述运费合计金额243,755元,被告于2017年10月31日通过陈闽个人账户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芦荣军账户转账10万元,余款143,755元未付。嗣后,原告不间断地通过QQ聊天软件向被告催款,并于2018年2月11日向陈闽电话催款,至2018年4月25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律师函,均未果。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庭陈述为证。
  审理中,因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源博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QQ软件洽谈运输业务,《公证书》列明的QQ聊天记录客观反映了双方就装箱运输业务约定具体的运输内容、定价、对账及催款等相关事实,依法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完成运输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运费及未付运费的逾期利息。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源博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德吉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43,755元及该款自2018年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75.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上述共计4,445.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永生

书记员:陈道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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