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德图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成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生,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桢,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上海德图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符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德图石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石材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图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8.56元,减半收取计50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邓 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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