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德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岚,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英古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李清,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德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英古博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本院向原告上海德宏实业有限公司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提出庭外和解,未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德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蒋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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