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德广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红文,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上海德广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寇红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被告寇红文下落不明,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洪国抗
书记员:陶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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