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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德广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寇红文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德广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红文,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上海德广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寇红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被告寇红文下落不明,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洪国抗

书记员:陶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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