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德惠特种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余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汉能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王必昌。
原告上海德惠特种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汉能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丸荣贸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惠特种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张明月
书记员:徐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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