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德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雁,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苓芝,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费杰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智林,负责人。
原告上海德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费杰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2018年12月4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240.50元,由原告上海德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胡晓晖
书记员:李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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