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德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ADELHEIDDEBNA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则坤,上海国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琴,上海国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磊,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国企商务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唯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上海德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蒂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洪磊、上海国企商务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蒂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不是本案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洪磊因违反劳动纪律被退回派遣属于合法。洪磊在无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应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洪磊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德蒂公司的再审申请。
国企公司提交意见称,德蒂公司应为本案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单位,德蒂公司理应向洪磊支付相应工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德蒂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洪磊受国企公司派遣至德蒂公司任职,德蒂公司为用工单位。洪磊与国企公司的劳动合同明确记载,其被派至DDLAW.(筹)工作,担任行政秘书,月薪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500元。洪磊与德蒂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约定,其可另行获得2.5万元年终奖及十三薪,该约定与法无悖,本院予以认可。根据原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洪磊已向德蒂公司告知其怀孕的情况,德蒂公司径行退回的行为明显违背了立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国企公司与德蒂公司之间所签的劳务派遣中约定,除劳动者存在合同14.4.1所约定的情形之外,德蒂公司不得退回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故德蒂公司的退回行为实际构成违约,其行为确属不当。且德蒂公司并无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洪磊消极怠工、敷衍了事的不服从行为。故原审法院判决国企公司与洪磊恢复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至于洪磊在无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问题,德蒂公司无故退回处于孕期的洪磊,违反了劳动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国企公司径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亦违反法律规定,以最低工资标准偿付洪磊无工作期间的工资,显然对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特殊权益未给予足额的补偿和救济,原二审法院按13500元支付自2017年1月22日至判决之日止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认同。原二审法院处理本案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德蒂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德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杨宇红
书记员:惠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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