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田民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长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楠,男。
被告:刘训林,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安徽福尔足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钱晓燕,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孟笔,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训林、安徽福尔足袜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受。
审判员:张 分
书记员:黄琛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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