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德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江长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锐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星来。
原告上海德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锐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上海德铄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德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宋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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