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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纬置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邹利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蕾,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董事长。
  被申请人: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经纬,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533,533.6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纬置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33,533.66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沈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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