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徽农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梁仓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海国,男,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徽农种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海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徽农种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调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徽农种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7.03元,减半收取计608.52元,由原告上海徽农种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燕
书记员:朱玲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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