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徽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区2座。
法定代表人:杨少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拥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庆,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建桂,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群,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雷,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杨浦第四离职干部休养所,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号。
负责人:卢凤存,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田。
原告上海徽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桂、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杨浦第四离职干部休养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徽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徽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徽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徽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龚立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