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徽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徽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徽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徽工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徽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 颖
书记员:董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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