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徽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银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闻居路XXX号XXX区一层Z237室。
法定代表人:严定贵,董事长。
被告: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严定贵,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珂璐,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霭倩,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徽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嘉银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徽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3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19.50元,由原告上海徽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张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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