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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与刘玉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孟令友,主任。
  委托代理人:伍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尚志,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玉兰,女,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诉被申请人刘玉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玉兰的银行存款21,10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玉兰的银行存款2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梅  熠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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