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志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音英,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帆,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旭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轶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
原告上海志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旭邦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志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志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端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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