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志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盛剑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三层D11室。
法定代表人:潘重良。
原告上海志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崇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志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885元,合计910元,由原告上海志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魏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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