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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志成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志成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郝润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黎宏,上海平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域。
  法定代表人:王利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培新,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晴,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XXX号甲二楼。
  法定代表人:茅水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庆,男。
  第三人:龚海荣,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东升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志成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志成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6元,减半收取计5,158元,由原告上海志成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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