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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志普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赐恩玻璃钢制品厂、曹耕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志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赐恩玻璃钢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曹耕昌。
  被告:曹耕昌,男,1943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志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赐恩玻璃钢制品厂、曹耕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志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志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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