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志甄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企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上海志甄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企诚物流有限公司间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志甄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6元,减半收取3,563元,财产保全费2,462.01元,合计诉讼费6,025.01元,由原告上海志甄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诸建光
书记员:王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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