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志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3号底层5104室。
法定代表人:杨莉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轶,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祥升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桥街道双溪路办事处综合楼72号-3。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志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祥升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15279.55元,并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24000元的现金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告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志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告宣城市祥升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279.5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金凤
书记员:龙 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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