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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志道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歙县辉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志道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子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勣,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山市歙县辉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辉。
  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245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黄山市歙县辉达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500元采取的冻结措施以及对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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