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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志道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歙县辉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志道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子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勣,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山市歙县辉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志道精细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歙县辉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志道精细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0元,减半收取计1,465元,财产保全费1,177元,均由原告上海志道精细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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