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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快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快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锡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妹。
  原告上海快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快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快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快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  一

书记员:孙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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