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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快联门业有限公司、王世华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费清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兵,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世华,执行董事。
  被告:王世华,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快联公司)与被告天津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快联公司)、王世华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快联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10年03月31日,是工业门和装卸设备制造商,自主研发生产滑升门、单板门、快速门、柔性提升门、机库门、自由门、装卸平台、门封门罩等系列产品,主要产品均通过欧洲CE认证,具有多项技术专利,注册有“快联”商标。原告系上海嘉定区的小巨人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综合实力企业;系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养)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被上海市品牌推荐委员会推荐为“上海名牌”;2016年原告的“快联FASTLINK品牌被评选为“2016年中国物流知名品牌”,2018年原告获“2017-2018中国冷链产业‘金链奖’”。原告系唯品会、京东、普洛斯、万科等国内大型企业的工业门供应商,曾获得京东集团“2017年度优秀供应商奖”。腾讯、网易、东方头条等媒体曾报道“在物流地产和电商领域,快联门业已经是国内市场占有率第一,已经崛起成为中国工业门领域的隐形冠军”“快联门业已快速成长为物流地产和电子商务行业中工业门及装卸设备的最大供应商”“在过去的4-5年间,公司平均复合增长保持每年35%,今年再上层楼,销售额突破3亿元人民币,超过众多外资企业,一跃成为业内翘楚,业务规模在中国工业门领域居全国第一,在中国电商物流地产领域中占有率超80%”。故原告在行业内系是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快联”在业内具有相当的知名度。2018年3月16日,被告王世华作为一人股东注册了被告天津快联公司,实际经营工业门产品。被告天津快联公司在名称为“天津快联门业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宣传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生产的工业门等产品相同,并且在百度上广告推广“快联”关键字,致使在百度上搜索“快联”关键字,首页摆在第一页第一位的是:“2019年全新快联门业有限公司、快联门业制造”,点击后的链接的是被告“天津快联门业有限公司”网站,而原告“首页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则排在后面。致使业内误认为“天津快联”即为“上海快联”或与原告有关联。同时,被告天津快联公司对外频繁以“快联”的名义对外招揽业务和参加投标,致使相关单位亦误认为“天津快联”系“上海快联”的关联单位。故原告认为,被告天津快联公司使用“快联”作为企业字号,并以“快联”的名义在网络上进行推广宣传和对外招揽业务和参加投标,该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原告构成了不当竞争侵权。造成了原告严重的经济损失。另外,鉴于被告天津快联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王世华系其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要求王世华对天津快联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天津快联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当竞争侵权行为,停止在百度上(包括PC端和手机端)以“快联”字样进行广告推广,被告天津快联公司网站(包括PC端和手机端)停止使用“快联”字样及与原告网站类似的图片进行网络宣传;2.被告天津快联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快联”字号,并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快联”字样;3.被告天津快联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0万元;4.被告王世华对上述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被告天津快联公司在《现代物流》双月刊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因不正当竞争对原告造成的影响;6.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津快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普陀法院不是被告天津快联公司注册地、住所地,不是被告王世华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亦不是侵权行为地,更不是原告注册地、住所地。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或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条款中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已初步举证被告通过天津快联门业有限公司网站、百度搜索引擎等方式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而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本案系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嘉定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快联门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严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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