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快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钟健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德立,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思洁,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快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国。
原告上海快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快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快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 琦
书记员:朱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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