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念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代旭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功卓,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璋,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
原告上海念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腾傲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上海念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佣金及违约金合计169,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原、被告签订分销协议,约定如原告推荐有效客户和开发商签署《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被告支付原告佣金75,000元。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6月6日期间,原告处员工促成两单交易,但被告仅支付佣金20,000元,迄今仍未支付尾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本案被告上海腾傲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5月30日注销,即在本案受理立案之前,被告上海腾傲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注销,故原告上海念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念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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