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念空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晋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欣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昭,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彬,北京市华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眙沛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陈桃姑。
原告上海念空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眙沛企业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念空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念空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念空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念空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杨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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