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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念空数据科技中心与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念空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晋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欣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昭,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彬,北京市华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眙沛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陈桃姑。
  原告上海念空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眙沛企业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念空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念空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念空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念空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杨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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